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的意見
魯政辦字〔2014〕122號
各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
、區)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門
、各直屬機構
,各大企業
,各高等院校
:
為規範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提高監管效能
,預防和減少腐敗現象發生
,經省政府同意
,現就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
一
、嚴格界定招標工程範圍
1.明確強製招標的對象
。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報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依法必須招標工程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
,各地
、各部門不得另行製定範圍和規模標準
。各地要重點加強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
,除國家規定情形外
,應當公開招標
。
2.建立統一開放的建築市場
。在承攬業務
、辦理相關建設手續時
,給予外地企業與本地企業同等待遇
。已備案的進魯企業和跨區域開展業務的省內企業
,在承攬業務或者投標前不得要求其辦理登記
、備案手續
,不得強製其設立子公司
、分公司
;除法規規章規定外
,不得借用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保證金
、押金
。依法必須招標的供水
、供電
、通訊
、熱力
、燃氣
、汙水處理
、市政道路
、園林綠化等工程
,要打破行業壟斷
,麵向社會進行招標
。
二
、規範招標行為
3.依法設立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招標工程編製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
,應當使用國家標準文本和省示範文本
,各地不得再另行製定
。文本的選擇性條款
、可補充內容
,由招標人根據相關規定及招標工程具體情況確定
,其他部分應直接引用
。招標人要嚴格執行工期定額規定
,經專家評審壓縮工期的
,增加的費用應列入工程造價
。鼓勵工程質量創優
,招標文件約定優質工程等次的
,要設置獎勵標準
。綠色建築和住宅工程質量通病治理要求應當列為工程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
。
4.規範設置投標人資格條件
。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
,僅限於企業資質
、安全生產許可
、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方麵
,且不得明顯高於招標工程實際需要
;特殊專業
、技術複雜的工程
,可按規定設立同類工程業績參考指標
。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不得以各類工程獎項
、社會認證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不得要求施工總承包投標人另外具備專業承包
、勘察
、設計等其他資質
。
健全完善投標資格審查製度
。招標工程實行資格預審的
,由依法組建的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申請文件
,並公示未通過審查的申請人名單和評審意見
,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名單一並公布
;實行資格後審的
,評標委員會確定合格投標人的同時
,公示評審意見
。
5.合理確定工程招標內容和暫估價
。單位工程為工程招標的最小單位
,不得劃分招標標段
。施工總承包招標
,其設置的暫估價金額不得超過招標控製價的30%
,總承包資質範圍內的專業工程均應包含在招標範圍內
。設計文件深度能夠滿足施工要求的
,不得設置暫估價
;設置暫估價的
,視為肢解發包
。
三
、規範投標行為和履約行為
6.規範投標行為
。投標人的資質資格
、工程業績
、獲獎情況等涉及評標評審的信息
,要在開標現場向所有投標人進行公示
,未經公示的信息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
,投標文件中載明的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一律不得更換
。重新招標的工程
,前期招標中投標截止後撤銷投標
、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以及參與圍標串標
、投標弄虛作假
、進行惡意投訴的投標人
,不得再參與投標
。
7.規範標後履約行為
。投標人中標後
,應當與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其投標文件訂立書麵合同
,保證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到崗履職
,承諾的機械設備按時
、按標準到位
。項目負責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職責
,建設單位同意更換的
,所更換人員必須是投標人本單位專職人員
,其資格不得低於被更換的項目負責人資格
。被更換的項目負責人6個月內不得在全省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
四
、規範評標定標活動
8.完善評標定標機製
。實行“評標公開
、定性評審
、評定分離”,評標前公開評標專家抽取過程
,評標後公開評標委員會的評審意見
,定標後公開評標專家名單及個人評審意見
。評標由定量評審向定性評審轉變
,除特殊專業
、技術複雜的工程外
,其他工程的技術標評審實行合格製
,評標專家對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
。定標由評標委員會向業主定標轉變
,提倡由招標人依法擇優定標
。
9.完善評標方法
。改進綜合評估評標法
,把企業施工現場考核
、履約情況引入評標環節
,對投標人的技術方案
、投標報價
、業績和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審
。特殊專業
、技術複雜的工程可采用綜合評估評標法
,其他工程應選擇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
、合理低價法等進行評標
。具體評標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製定
。
10.嚴格評標專家抽取
。評標專家要通過全省統一的抽取平台
,在省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可抽取專家數量不足所需數量3倍的
,應當擴大專家範圍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評標專家抽取平台的管理和維護
,避免利用技術手段操縱專家抽取
、提前獲知專家名單
。定標前
,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對專家信息要進行保密管理
。
五
、規範招標代理行為
11.建立招標項目代理責任製
。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招標人確定招標代理機構要引入競爭機製
,不得以行政審批
、入庫抽簽等方式確定招標代理機構
。工程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責任製
,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相應專業資格或者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負責組織招標公告
、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文件的編製
,開展相關招標活動
,對招標投標全過程負責。代理項目招標投標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
,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
12.嚴格招標代理分支機構設置
。同一建設類注冊人員
、專職從業人員不得在2個及2個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備案
。招標代理分支機構辦理招標代理業務
,必須由其備案的建設類注冊人員
、專職從業人員自行完成
。分支機構在一個備案有效期內無代理業績的
,不得進行延續備案
。
六
、強化評標專家管理
13.健全評標專家管理製度
。嚴格評標專家資格認定
,加強對評標專家的培訓
、考核和信息管理
。按照國家規定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
,優化專家庫結構
,為異地抽取專家和遠程評標提供服務
,實現評標專家資源共享
。
14.建立評標專家動態考核機製
。實行“一標一評”
,工程評標後
,招標投標監管機構
、招標人對專家評標情況進行量化評議
。建立標後評估製度,組織資深評標專家定期抽查
、評估評標工作質量
。通過評議
、評估
,實現評標專家的動態考核
。對不能勝任評標工作或者違反評標紀律的
,應當暫停或者取消其專家資格
;對有違法違規行為
、評標不公的
,要依法嚴肅查處
,並予以通報
。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
,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處理
。
七
、創新監管機製
15.優化招標備案製度
。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重點工程和民生工程
,在完成項目立項審批
、核準手續
,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
,滿足工程招標相關技術條件的情況下
,可先行辦理招標備案手續
;在建設用地手續辦結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進行開標
。
16.改進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監管方式
。依法必須招標的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
,在辦理招標備案後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依照相關法規和政策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並在發出中標通知書15日內
,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招標人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對選擇的設計
、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
17.積極推進電子招標投標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省級公共資源交易體製改革
,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並采取有效措施
,實現招標投標流程和監管網絡化運行
。各地要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
,積極做好交易平台
、公共服務平台與全省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平台的對接
,2015年年底前實現電子招標投標覆蓋所有招標工程
、覆蓋招標投標全過程的“雙覆蓋”目標
。電子招標投標應用較好的地方
,要積極推行遠程異地評標
。
18.健全投訴舉報受理機製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修訂完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舉報處理辦法
,加大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監管力度
,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完善受理程序
,限定處理時限
,做到有訴必接
、有報必查
、違法必糾
。實行惡意投訴責任追究製
,捏造事實
、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
,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
八
、落實工作責任
19.全麵清理涉及工程招標投標的規範性文件
。各地
、各部門按照“誰出台
,誰清理”的原則
,修改或廢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相抵觸的規定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工程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目錄
,收錄全省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出台的工程招標投標規範性文件
,作為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執法的依據
,統一向社會發布
。
20.各地要按照《山東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
,理順招標投標監管體製
,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執法的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依法履行招標備案
、過程監督
、合同備案
、履約監管及招投標活動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職責
;要與公安機關建立有效的協調聯動機製
,加大對圍標串標
、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
,要完善服務規範
,優化服務流程
,不得代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執法職責。
21.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充實招標投標監督執法力量
,加強廉政教育
,強化業務培訓
,打造一支高效廉潔的監管隊伍
,確保監督執法職責的全麵履行
;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對不依法履行招標投標監督執法職責
、違法違規問題頻發的
,約談部門負責人
。對各地工程招標投標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實行掛牌督辦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辦
。
22.對黨員領導幹部插手幹預招標投標活動
、影響招標投標公正公平
、以權謀私等行為
,以及在工程招標投標監督執法中失職瀆職的
,監察機關要堅決嚴肅查處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25日
抄送 :省委各部門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省政協辦公廳 ,省法院 ,省檢察院 ,濟南軍區 ,省軍區 。各民主黨派省委 。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8月25日印發